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负责机构是哪个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负责机构是哪个 主要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获取医疗事故鉴定所需材料 以下材料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必须准备的: 1.体温单、医嘱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 2.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受理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的,审查请求鉴定事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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