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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涉及保险纠纷怎么解决
释义   一、离婚涉及保险纠纷怎么解决
    
       1.保险归属的认定
    因为保险既非动产也非不动产,因此此处称为“财产性权益”。在离婚纠纷中,该财产性权益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在认定上应当有所区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前四项已明确列举,除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外,于第(五)项规定兜底性条款,将其他可能的类型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就保险问题,该司法解释仅涉及了养老保险金,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的品种已经不可胜数,就个案而言,针对夫妻双方所购买的某一险种所针对的财产性权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抑或是个人财产,是保险问题处理中的难点。
       2.离婚中保险分割的具体对象
    认定保险的财产性权益属性,并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分割,所分割的具体对象值得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已经出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已经达成,被保险人已经领取保险金,在离婚案件中,该保险金可以成为被分割的对象。
    (2)保险费。如果离婚时,作为投保人的夫妻一方或双方选择退保,投保人可以获得保险费。
    (3)投资保险的收益。在某些投资型保险中,投保人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分红或者其他形式的受益,这部分收益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中予以分割。
    (4)保险的现金价值。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以一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的,无论投保人是否已经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保险人都要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在返还型和投资型保险的类型中,大部分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如果缴纳该保险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现金价值可以成为离婚中的分割对象。
    事实上,讲离婚中保险的分割对象是指以上四种类型也是不准确的,因为除去保险金及投资保险的收益可以成为保险直接的分割对象外,如果保险未被退保,保险费及保险的现金价值不能构成保险的直接分割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费及保险的现金价值就成为保有保险,继续享有保险上财产性权益的一方,应给对方的补偿,数额为获得方在该数额的限度内按照财产分割的相应比例。
       3.离婚中保险金及投资保险收益的分割
    离婚中分割已经领取到的保险金,首先应当对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在财产保险中,如果所保财产系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所领取的保险金应当认定为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仍应当认定为归个人所有;在人身保险中,如果属于医疗、伤害等与人身性质紧密相关的保险类别,保险金当然属于个人,而对于投资性保险,则无论该保险属于以个人财产投资抑或是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投资,该保险金收益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认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保险金,由夫妻一方保有;认定为夫妻共有的保险金,则与其他财产一起,按照个案中相关的分割比例进行实物分割。
       4.离婚时尚在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同的处理
    该问题是离婚案件中保险问题处理的难点。正在履行过程中的保险合同,首先应当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双方同意不再继续履行保险合同,选择退保,则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费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当事人双方不选择退保,对保障型保险,由保有一方在保费额度范围内给对方相应比例的补偿;对返还型及投资型保险,保有一方在保险的现金价值额度内给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
       5.夫妻双方购买的财产保险在离婚中的处理
    在财产保险的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不选择对标的财产进行退保,那么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变更,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能否继续维持。按照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可见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的保险标的的产权发生移转,保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由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由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发生移转,相应的保险上的权利义务也发生移转,按照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获得相应保险标的的一方即获得了一项额外“财产性权益”,该财产性权益是由保费转化而来,权利承受一方应当在剩余保险期限对应的保费限额内给对方一定的补偿。
    实践中,保险合同效力是否继续维持、保险标的的移转及保险费、保险的现金价值往往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难点往往集中在财产保险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抑或个人财产的认定上。财产保险的归属既要受到保险标的归属的影响,也要受到保费来源的影响,保险标的的不同分割方式,也会对财产保险的分割带来较大的影响。
       6.夫妻双方购买的人身保险在离婚中的处理
    这是离婚案件中保险问题处理的又一难点。一方面保险关系人众多,另一方面又因为这一领域内具体法律规定的欠缺,造成这一领域内问题多、难点多。人身险基本也可以分为保障型保险、返还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中,多种类型的保险种类的分割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不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种类,不能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分割时可以在对应的保费范围内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种类,既可以退保,直接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也可以继续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在人身保险的离婚分割中,夫妻双方的身份可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作角色轮换,投保财产可以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财产,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可以是双方的子女,也可以是一方的血亲,在这些因素的交织下,要解决好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首先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类型化。按照各种不同的投保收受益类型,对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类型化是一种做法。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中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三、有效订立是怎样
    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而,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事实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商定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即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二是保险合同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即保险合同生效。但是在中国保险法理论与实践中,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争议颇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本身内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则是涉及到构成二者的要件问题多与保险费交纳、保险单签发等实际问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保险实务中往往因立法的技术问题而使标准难于统一,造成许多赔付的纠纷。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看到这里,法律网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离婚一旦涉及到共同财产的话,自然是需要进行划分与认定的,但这也是可以进行协商的问题。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涉及保险纠纷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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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