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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哪些
释义
    一、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哪些
    保险合同终止的后果是: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将不复存在,双方都不必继续履约。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如何处理保险合同出现的纠纷
    处理保险合同出现的纠纷的方式如下:
    1.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求大同存小异,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
    2.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问题发生争议时,通过协商难以达成协议,根据申请,可由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3.诉讼是依法提起要求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一种方式。一方为原告,而被请求的一方为被告。如当事人一方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满足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当时,在接到判决书的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保险合同中止多久可以复效
    中止的保险合同新规定三年内可以复效,终止的合同不能复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协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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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