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着不同的划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另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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