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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
释义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数额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已经转化为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条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情况下,即使合同没有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发包人也应当支付利息”。利息的性质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利息本质上属于违约方占用对方资金所获得的不当收益。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拖欠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已有相应的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逾期利息主要是指由逾期贷款造成的罚息,具体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逾期利息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
    三、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一般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的法律知识。双方如对逾期有约定则按约定进行,双方当事人如对逾期付款没有约定则对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法律网有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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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