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释义 | 一、什么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一个建筑物内,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如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同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如楼道、电梯、大堂等)享有共有权,以及对整个建筑物享有成员权,从而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这一权利形态在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这意味着建筑物的各个部分是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能将其分割开来单独看待。 2.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这三部分权利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3.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这三部分权利在逻辑上是一体的,不可分割。 4.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处于主导地位。业主在行使共有权和成员权时,必须以专有权为基础。 同时,在区分所有的成立登记上,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 这是因为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不同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可以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及登记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1)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在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独自占有、使用的权利; (2)共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3)成员权则是指业主对整个建筑物享有的参与管理、决策等权利。 2.在登记方面,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一般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所有权并不单独登记。这是因为共有部分附随于专有部分,随着专有部分的设立而自动产生。 3.同时,为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便于管理,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这些登记信息对于业主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所有权形态,具有整体性、多样性、统一性和主导性等法律特征。 在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这些特征,并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有疑问吗?法律网为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快来提问吧!我们致力于为你提供准确、实用的法律信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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