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当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