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民法典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并应当于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明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需要赔偿相关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什么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实现需要的条件有: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法律网提醒您,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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