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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才立案:
    1.因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违规,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引发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2.致使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3.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的;
    4.给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
    5.存在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构成行为是什么
    1.罪体。
    (1)主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主体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2)行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行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至于具体行为,刑法并未明文列举。因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本罪的具体行为。
    (3)客体: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客体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4)结果: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结果是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这里的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后果严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伤。
    2.罪责。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分
    法律网提醒您,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区别表现在:
    1.二者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2.犯罪对象的性质不同。作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之一毒害性物品应是指敌敌畏、敌百虫、砒霜、氰化钾、氰化钠、氧化乐甲等无机物,强调的是其剧毒性;而传染病菌种、毒种属有机物,其主要特点是传染性,两者存在显著差异。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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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