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日,陕西省法制办全文公布陕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工伤保险费将实行统一征收,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稿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意见稿在保护工伤职工权利时规定,停工留薪期满,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继续休假证明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延长停工留薪期。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其应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可视为同意延长。 意见稿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将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另外,为了统筹地区重大工伤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在工伤保险基金当期入不敷出时及时支付。意见稿规定,我省需建立省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5%建立省级风险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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