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不肯离婚的另一方该如何办 |
释义 | 一、一方不肯离婚的另一方该如何办 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或者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审理后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起诉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如果一方不肯离婚而另一方决定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离婚起诉书:说明起诉离婚理由、财产分割请求和孩子归属要求。 2.身份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4.户口本:需要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 5.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有孩子,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清单,以及有关财产的购买凭证、价值评估报告等。 7.其他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要求。 三、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需要到哪里提起诉讼 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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