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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方不肯离婚的另一方该如何办
释义
    一、一方不肯离婚的另一方该如何办
    离婚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或者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调解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进行调解,审理后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且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起诉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如果一方不肯离婚而另一方决定起诉离婚,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离婚起诉书:说明起诉离婚理由、财产分割请求和孩子归属要求。
    2.身份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书。
    4.户口本:需要提交户口本复印件,以证明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
    5.孩子的出生证明:如果有孩子,需要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明。
    6.财产清单: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清单,以及有关财产的购买凭证、价值评估报告等。
    7.其他证据:如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的证据等,以支持自己的离婚请求和赔偿要求。
    
    三、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需要到哪里提起诉讼
    一方不肯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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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