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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释义
    一、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在性质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显著的区别。
    1.两者的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而形成的,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这意味着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设立质权。
    (2)而留置权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动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2.设立条件和标的区别
    (1)质权的标的除了不动产外,权利也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这意味着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等,都可以成为质权的对象。
    (2)而留置权的标的则仅限于动产,即那些可以移动并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品。
    3.标的物占有的条件也存在差异
    (1)在设定质权时,质权的标的物必须转移占有,这意味着质权人需要实际掌握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也可以是第三人的。
    (2)而留置权则要求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即债权与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并且,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
    4.权利实现和程序区别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受清偿时可以当然行使,即质权人可以直接就质物行使权利以满足其债权。
    (2)而留置权的行使则除了债权已届清偿期且未受清偿之外,还需要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行使。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一程序性的要求体现了留置权在行使时的慎重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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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