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暂缓执行的条件 |
释义 | 我们知道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是可以暂缓执行的,比如有人提执行异议,为了避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有可能会暂缓执行,下面法律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民事诉讼暂缓执行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暂缓执行的条件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执行实践的做法,暂缓执行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二)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实的理由,依据《暂缓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三)当事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四)暂缓执行有一定的期限。 ![]() 二、暂缓执行的定义 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暂缓执行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须有法定的事由出现。暂缓执行只是暂时的停止执行申请暂缓执行必须提供担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执行。 三、暂缓执行的期限 暂缓执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民事诉讼暂缓执行的条件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从上述内容可知民事诉讼暂缓执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具体是哪三个大家可以好好看看上文的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法律网免费在线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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