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对原告来说,起诉了被告不来,并没有不利的影响。 被告不来,有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案件是公告送达的,被告压根儿不知道情况,或者知道被起诉,故意不收法院传票;二是被告拿到了法院给的传票,知道案件的所有情况,出于各种原因,不到法院来应诉也不委托律师应诉,或者自己不到法院应诉也不委托律师应诉,但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上面所说的几种情形,都是被告放弃自己的应诉权利,但并不影响法院作出公证的裁判,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实现。 另外,有些案件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拘传被告到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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