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制执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强制执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的内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 强制执行的申请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作为执行的依据,以行政判决书为例,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即要求裁判文书须具有能通过积极作为完成的内容。例如,判决撤销海关科以相对人罚款的决定,如果该行政决定尚未执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相对人的义务已经不复存在,案件因无执行内容,无需进入执行程序。 3.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这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5.符合人民法院的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 三、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期限 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期限为6个月,即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法律网提醒,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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