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个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
释义 | 首先,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对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根据过程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人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与伤情造成的痛苦程度); 4)侵权人的赔偿能力; 5)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因此,不同地区的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不同。 实践中,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为3000~5000,而杭州地区普遍为5000元。当然这是在对方全责的情况下,如果自己对事故的发生也承担一定责任的,如承担次要责任的,那么一般对方承担的精神损害为5000元×70%=3500元。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说有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根据《浙高法民一〔2013〕5号 》的解答,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因为精神损害直接与伤残等级相关,因此浙江一些法院在计算多个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也用到了附加指数。 比如余杭法院有个案子,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了(10000+5000×2%=)11000元。 其中,第二处伤残的计算,六级到十级都是按5000×2%来算的。 当然,其他地区,又有不同计算法的,如有采取就最高的,也有采取直接相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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