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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释义
    一、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书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三、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流程
    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流程:
    1.签订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
    2.可以在协商后办理赠与公证;
    3.携带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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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