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赠与协议撤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 4.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书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赠与书的主要内容为: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 三、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流程 赠与的房产办理过户流程: 1.签订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 2.可以在协商后办理赠与公证; 3.携带赠与合同,公证书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过户登记; 4.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过户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十五条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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