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近段时间以来,有不少读者在我们的热线中都提出了同样的疑惑:自己无意陷入了房产纠纷,但是作为最关键的证物——房屋买卖合同中,却忽然多出了不少对发展商有利的条款,而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时,自己却根本没有发现类似的条文。究竟是购房者在签合同时粗心大意没有看清楚,还是发展商在后期添补了相关条款呢?这些成为置业者遭遇的房产纠纷中的焦点,而其中不少消费者由于拿不出合理的证据和解释,往往是输了官司还有苦无法诉。不少法律界的专家指出,其中不排除有个别购房者在签定合同时疏忽大意不认真检查条款,但是,大部分相关情况还是由于购房者忽视了购房合同中的空白处,让无良发展商在后期有了可趁之机。他们提醒购房者,在签定购房合同的时候,要当心合同空白处。 懵懂消费者吃了哑巴亏 今年4月份,经全家人的商量和毛生自己的多方考察以及售楼小姐的鼓吹,毛先生看中了昌岗路某小区楼盘。经过初步商谈后,毛先生对开发商给出的条件还算满意,于是双方在就一系列购房要素达成协议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将一套64平方米的住房卖给毛先生,房款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12日。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没有就违约条款作更细一步的规定,只是约定如因开发商不按时交房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负赔偿责任。毛先生激动地告诉记者:在签字时,他已经留意到合同最后一款下面还有几行字的空白,但他并没有太在意,而开发商随后也在上面签了字、盖了章。因毛先生工作繁忙,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于是主动提出由他们将合同文本送交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毛先生同意了,而且还觉得开发商“体恤民意”,“服务周到”。 几个月后,毛生由于需要从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向发展商要求取回购房合同的复印件。但是,在取合同时他惊讶地发现,原来合同的空白处已被添上几行字,上面写明:如果因自然变化或人为因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完工的,以不可抗力论,开发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不可抗力所包括的情况由开发商保留最终解释权。毛生语气愤慨地说:“这明显是不公平条款,况且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最后添补上去的,这样的欺骗行为让我失去了对楼盘的信心。” 对开发商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做法,毛先生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退还自己已交的购房款。而开发商却狡辩说,这一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存在了,是毛先生自己没有注意到而已。毛先生十分气愤,他说:“看来只有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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