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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成因及建议
释义 从2004年至今,巫山县法院受理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共有7件,并已全部审结。判处罪犯8人,均为有期徒刑。
    一、类型
    在受理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中,妨害公务犯罪案有4件,占57%,招摇撞骗犯罪案有2件,占29%,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案有1件,占14%。
     二、根据近二年多来的审理情况,扰乱公共秩序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农民犯罪多。在受理的7件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中,8名被告人全是农民,其中受理的1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孙发国及已被判决的同伙共11人中有9人是农民,占同案罪犯的比例为82%。
     (二)文化素质低。判处的罪犯中,文化程度低,其中初中文化有3人,占37.5%,小学文化有5人,占62.5%。
     (三)妨害公务犯罪多。2004年以前,妨害公务案件很少, 从2004年至2005年,每年都有2件,并且占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的57%。
     (四)农民上当受骗多。在受理的2件招摇撞骗犯罪案件中,被骗10多人全是农民。
     三、反映出的社会问题
    (一)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防范工作不够落实。
     在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现在又免了农业税,乡镇干部深入农村的机会也相对减少,使干部与群众缺少联系,有些农民与乡镇干部不相识,特别是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多,留守在家中的大部分是老人和孩子,这些人又缺乏防范意识,造成一些不法分子有漏洞可钻。如在被告人廖元灯招摇撞骗犯罪案中,被告人廖元灯冒充巫山县新花乡政府的文书“王新军”,并以发放除草剂和房屋救济款为名,在该乡水库村骗取村民朱德清、罗典明、罗典亮等人的现金共计370元。廖元灯冒充巫山县新花乡政府的会计“王兵”、“王高”,以退耕还林发放粮食要收取手续费为名,先后骗取该乡新花村、场坝村村民鲁良河、王承村、王承春、王承栋、王承国等人的现金70元。被告人李大林在巫山县曲尺乡冒充该乡政府工作人员,先后骗取该乡村民曹绍清、冯永秀的人民币共计400多元。
     (二)农村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农民的文化水平非常低,法律知识更少,有的根本不懂法,不敢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被人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如被告人孙发国本是巫山县曲尺乡农民,与其他8位农民一样,进城后,被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领林龙、杨飞利用,并听其指挥,参与犯罪,最后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对抗法律,妨碍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被执行方不配合,反而采取过激的方法去硬抗,有的还拿生命作赌注。在4件妨害公务案中,有2件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有关。如被告人魏耀凤在巫山县法院执行其父的房屋时,向执行人员掷石头、砖块,严重妨碍执行。2004年9月23日,巫山县法院执行庭前往巫山县月池乡执行邱承志贩卖假种子一案,邱承志服毒自杀身亡,其家属将邱的尸体抬到该乡政府,次日,被告人袁运顶、邱先华(系邱承志之子)将执勤的公安干警打伤。
    四、针对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问题,为预防和减少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法制宣传,强化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知法懂法的能力。在审理这些扰乱社会秩序案件中,一些被告人在触犯法律后,还不知道犯了法,在法庭上悔恨交加。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普及的重视广度和深度,特别是对于像文化程度低、生活状况差的农民,要让他们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常识,使他们能够自觉守法,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造罪犯,净化其心灵,让他们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有些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从心灵深处改造自己,刑满释放后,又重新犯罪。监狱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服刑罪犯的改造力度,净化他们的心灵。如被告人廖元灯、李大林在2004年犯招摇撞骗罪以前,分别先后两次被判刑,但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保障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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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20: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