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一、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哪些材料 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的材料: 1.属人工驯养繁殖的,须提供动物输出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复印件; 2.属野外猎捕的,须提供特许猎捕证、狩猎证及复印件。 3.属进口的,须提供允许进口证明书及复印件。 二、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三、饲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抓到是什么处罚 法律网提醒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范围,无论是猎捕、杀害还是驯养繁殖、运输出县境等,都需要取得国家的许可证后才能实施,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轻者会受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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