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宅基地房屋评估标准 |
释义 |
一、宅基地房屋评估标准
目前对于宅基地评估方法主要有:
1、成本逼近法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在市场上流转,不适宜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成分逼近法是指对当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成本、土地开发成本、有关税费、资金成本等各种成本进行测算。
参考计算公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土地取得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水利建设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开发费(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开发程度需要的开发费)+利息(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息,计算基数为土地取得费与开发费)+利润(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投资产生的利润)+增值收益(集体农地开发为宅基地之后产生的增值)
2、收益法
由于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可以出租,所以,可采用收益还原法评估。在使用收益还原法时,应注意农村居住房地产的税费项目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不同,还原利率的取值也应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有区别。此外,因司法处置而拍卖宅基房时,可以剥离出宅基地价格。
3、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对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已经覆盖到的区域,可以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就宅基地本身而言,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被合法继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地一体规则,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因继承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因其身份而无法变更宅基地审批表,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收回宅基地,此时继承人面临自行拆房的风险;
另一种是经过乡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规定价格出售给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的村民。
最新的《试点意见》指出,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占用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费用可用于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以往的政策与法律强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可转让性,根本出发点在于稳定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农村土地资源,保障农民的居住权。
现在国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政策发生了变化,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目前,各地都在探索宅基地转让的示范合同,引导规范转让行为,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宅基地房屋评估标准”的有关法律知识。可以采用三种方法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具体的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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