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运人有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承运人有什么责任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1.承运人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这意味着,如果货物在承运人的监管下出现损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也存在一些免责条件。如果货物的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索赔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货物的固有缺陷、承运人不能避免或防止的情况所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但承运人需要负举证责任来证明这些免责条件成立。 二、特殊风险免责条件 除了上述一般免责条件外,承运人在某些特殊风险情况下也可以免责。这些特殊风险包括: 1.在运单中明确议定和规定使用无盖敞车; 2.包装上标志或号码不足或不当; 3.由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代表托运人(发货人)或收货人所从事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和卸载; 4.货物无包装或包装不良导致的损耗或损坏; 5.货物本身的性质导致的全部灭失或损坏,如断裂、生锈、腐烂、干燥、渗漏、正常损耗或虫蛀等; 6.承运活动物。 在这些特殊风险情况下,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但是,如果这些特殊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影响了其他货物或导致了额外费用,那么发货人应对承运人负责。 三、承运人的相对责任 除了上述责任外,承运人还需要承担一些相对责任。 1.如果货物已被交付给收货人而未按运输合同条款收取承运人应收取的“现款交货”费用,承运人应向托运人(发货人)负责赔偿不超过该费用的金额。 2.如果货物未能在议定的时效期限内交货,特别是分票运输,在通常情况下组成整票货物所需要的时间超过了允许一个勤勉承运人的合理的时间,则视为延迟交付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果货物在议定期限届满后30天内或如无议定期限从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60天之内未交付,视为货物灭失的最终证明。 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支付赔偿金,并在赔偿支付后1年内要求承运人通知他们如果货物被找到。 4.如果提赔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或接受通知,或者在赔款支付超过1年后货物仍未找到,承运人有权根据货物所在地的法律处理该货物。 承运人的责任还有哪些具体内容?如果你对承运人的责任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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