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的机构有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复议的机构有哪些 行政复议的机构有如下: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和支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和调整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任务相适应。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的内容如下: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 4.事实与理由。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1)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2)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3)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三、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4.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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