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名称权的转让问题,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一、名称权的转让问题 名称权的转让问题指将名称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名称权的受让人,受让之后,原名称权人丧失名称权。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法律网提醒您,名称权是与姓名权不一样的权利,其主体并不包括自然人,只有企业、单位等才享有名称权。所以名称权是企业法人等组织重要的一项财产权。 二、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名称权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 3.“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 4.“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 三、名称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权专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人格权利,是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或不当使用的权利。名称的设定及使用是一个社会化的行为,关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适用名称时会受到一定限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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