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板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
释义 | 可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拖欠工资,补偿金是多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以案说法: 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了工资,单位却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这种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呢? 2004年7月,孙先生与北京一信息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孙先生月工资为5206元。但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单位未向孙先生支付工资,理由是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2007年4月,在公司向孙先生支付了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的工资后,孙先生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阶梯信息公司支付其2006年12月至仲裁结束期间的工资,并支付2006年4月至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要求信息公司提供在公司工作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明细表。信息公司虽承认拖欠孙先生工资这一事实,但称事先已告诉了孙先生单位经营严重困难,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同意向孙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同时,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孙先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2006年4月至2007年2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并不能以资金周转不开,而拖欠员工工资。 孙先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及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孙先生可向公安控告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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