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
释义 |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行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应遵循严格的财务规范,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合理利用。 具体来说,不得有以下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这不仅违背了公司利益,也可能构成侵占罪。 当董事或管理人员将公司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时,他们破坏了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同时增加了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资金的专款专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保护公司及股东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一部分强调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把公司利益置于个人之上,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获取不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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