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 |
释义 | 一、破产程序终结后诉讼主体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随之结束,他们将不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变化标志着破产管理人完成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能,包括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等。 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和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一旦破产程序结束,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随之消失,不再有权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 二、破产管理人资格 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做出明确的积极或消极规定。 明确的资格要求对于确保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行为至关重要,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有效进行。 依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通常由人民法院指定,成员包括政府部门和专业人员。 他们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 三、管理人与清算组差异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在成立时间、功能、组成成员、工作报酬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清算组关注的是破产清算,而破产管理人还需关注重整与和解程序。 在工作报酬方面,清算组成员一般无偿工作,而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 法律责任上,清算组通常只承担被解任的责任,而破产管理人则需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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