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
释义 | 一、哪些离婚诉讼法院不受理 (一)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二)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四)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二)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婚姻法作出这样限制,男方在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不得提出离婚,主要是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有利于减轻女方的精神、经济负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成长、照料,作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时提出离婚,不仅侵犯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权,也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新风范相悖。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部分,但在离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几点规定,这并不是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在前述的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四)“确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或而怀孕的; 2、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 3、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解决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因为婚姻经营不善,导致感情破裂,很多情况下都是单方想提出离婚请求。但是单方提出离婚有一些限制条件,所以即使是离婚也并不像大家认为的那么简单容易,可以说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而其中,法律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会受理的离婚案件情形,上文中有介绍,各位可以实际了解一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