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是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一、隐名股东是哪些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有以下法律风险: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议针对第三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隐名股东的权利 法律网提醒您,隐名股东有下列权利: 1.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2.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3.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 三、隐名股东是否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依法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抽逃出资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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