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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释义
    一、代位权的行使效力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有:
    债权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以及相对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具体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有效期限,但是根据法理代位权应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内行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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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