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过失的定义和行为表现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过失的定义和行为表现是什么 医疗过失行为的含义是指该医疗行为人有法定的注意义务却没有履行,导致过失行为的发生。 从实践看,医疗活动中的过失主要表现如下: 1.医疗机构的过失表现: (1)医院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 (2)医疗设备陈旧、缺乏维护; (3)缺乏基本医疗护理条件; (4)对疑难病症未认真组织会诊,草率结论等。 2.医务人员的过失表现: (1)误诊。 (2)不负责任,违反规程; (3)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草率马虎; (4)擅离职守,延误诊治或抢救; (5)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无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 (6)擅自做无指征有禁忌的手术和检查等。 二、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在哪 医疗过失和医疗事故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 3.法律依据不同。 4.鉴定程序、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发生医疗过失后医疗机构怎么赔偿 法律网提醒您,医疗过失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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