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
释义 | 业主对共有权的专有部分有部分所有权,但是对于其共有部分是和其他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不是属于某个人。那么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二、如何理解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房屋的共有部分有专有权和共有权,希望您以后在生活中仔细区分,避免因为此项权利划分不清,导致遭受损失。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房产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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