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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释义
    业主对共有权的专有部分有部分所有权,但是对于其共有部分是和其他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不是属于某个人。那么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二、如何理解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对于房屋的共有部分有专有权和共有权,希望您以后在生活中仔细区分,避免因为此项权利划分不清,导致遭受损失。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业主共有部分的房屋损害是否应由业主共同承担?”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房产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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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7: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