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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释义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其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七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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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