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基本原则是: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 法律网提醒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 1.物证; 2.书证; 3.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4.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5.其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 (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要回避的情形是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引用法条: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十七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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