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
释义 |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和要求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责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通过行使代位权旨在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行使撤销权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撤销权的行使以债实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为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要求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列到期债权,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 3.两者在效果上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获得财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后,第三人向债务区还了财产,该财产不能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应当由法院代为保管,该债务到期后,再交付给债权人。 ![]() 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代位权诉讼的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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