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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包含免赔附加条款
释义
    一、车辆强制责任保险是否包含免赔附加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必要的交强险理赔报案材料清单
    必要的交强险理赔报案材料清单为: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交强险理赔的程序
    法律网提醒您,交强险赔偿流程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联系投保的保险公司;
    2.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
    3.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
    4.携带车辆行驶证、事故驾驶员的驾驶证、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引用法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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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