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何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必备的条件 |
释义 | 一、何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所必备的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要求进行修复;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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