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方如何应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毁约行为 |
释义 | 一、买方如何应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毁约行为 买方应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毁约行为的方式是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买家可要求卖方按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涉及不动产,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三、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绿色原则。这些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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