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破产申请流程详解 |
释义 | 一、个人破产申请流程详解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个人破产,只规定了企业破产,个人无法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 2.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总之,申请个人破产由当事人本人或者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按照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 三、企业破产债务偿还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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