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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销应收账款必备的证据有哪些
释义
    一、核销应收账款必备的证据有哪些
    核销应收账款必备的证据如下: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二、应收账款纠纷怎么起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应收账款出质原则上不得转让的原因
    应收账款设定出质的,但其所有权仍为出质人所有,只有出质人才享有对应收账款行使处分的权利。但是此应收账款作为债权的担保已被出质,而且被质权人以登记形式占有。这样看来,出质人的权利已受到限制,如果允许其对应收账款进行转让,即可损及质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转让应收账款的,应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转让的,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给当事人以更多的选择空间。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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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