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需要多久内缴纳罚款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需要多久内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罚款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十五日内上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行政处罚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我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期限为二年,行为人在作出违法行为二年内不被发现的,则不应当再给予其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行为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虽然上述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是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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