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限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期应当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签订借贷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约定还款期限; 2.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借据; 3.约定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没有约定利息的,将视为无息借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三、借款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 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审理,则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则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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