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将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过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够按 照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处理?我们认为除上述解释的情形外,后者情形也应当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论处,而不应简单地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或者按 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处理。 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 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 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4.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二、肇事逃逸是否可以对交强险进行免赔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不免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三、交通肇事逃逸扣车扣多久 法律网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扣车扣5天,需要鉴定的有可能是20天,最长不超过60天。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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