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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人
释义
    一、谁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人
    交通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人是驾驶人、保险公司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项目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流程
    交通事故理赔的程序:
    1.保险人向投保公司报案;
    2.保险人配合投保公司工作人员查勘、确认损失、修复残损物品;
    3.保险人向投保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4.投保公司履行理赔义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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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