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 |
释义 | 一、如何判断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二、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处理有无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处理有时间限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 三、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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