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有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方式如下: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二、剥夺政治权利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开始计算的时间是: 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 三、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能减刑吗 可以减刑。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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