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规定探视权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一、离婚协议规定探视权的注意事项 离婚后行使探望权要注意这些: 1.行使探视权不要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 2.行使探视权可以请求对方协助; 3.有不适合探视的情形,应当中止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不给探视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不给探视权不可以不给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抚养子女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并不能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法律网提醒,对于该行为应当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三、探视子女的主体是否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探视子女的主体是否保护祖父母、外祖父母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存在争议,但是从法理上和情感上来说应当包含。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权利义务相对应,既然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其亦应享受因抚养义务而衍生出来的对未成年孙子女、孙外子女的探望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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