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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和义务
释义
    一、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和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货物、支付价款等;
    2.对特殊物品,予以提示说明;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二、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什么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随时领取保管物;
    2.保管物毁损的赔偿请求权。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到哪里起诉
    因保管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按照同约定地点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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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