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 |
释义 | 一、【案件经过】 2009年,林某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林某向房地产公司提供某处房产,并规定若被申请人将租赁物分租或者转租他人,因此所获得的租金如高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林某不得就高出的部分主张权利;如所获租金低于该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则不足部分由房地产公司补足以支付林某。 今年3月,房地产公司将此处房产租给了某贸易公司,4月份房地产公司未向林某交付租金。林某催讨未果,向泉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林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房地产公司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房产公司则认为,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额远远超过了自己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转租金额,该租赁合同租金条款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二、【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林某与房地产公司已经在合同内对租金数额及其确定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房产公司必须向林某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仲裁庭只能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也就是房地产公司的解释。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也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最后,泉州仲裁委裁决,房地产公司关于租赁合同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将其欠付的租金如数支付给林某,并加计相应利息。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合同撤销权的相关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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