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和债权法律上哪个更具优势 |
释义 | 一、抵押权和债权法律上哪个更具优势 抵押权和债权法律上前者更具优势。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转移占有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抵押权无效的情形 1.主合同无效造成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本身无效或可撤销。 2.以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 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4.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放弃抵押权顺位、抵押权变更可能会丧失抵押。 5.债权人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设定的抵押无效。 6.约定不明确的抵押不成立。 7.事后恶意串通的抵押,可撤销。 8.禁止流押,反之流押的抵押无效。 9.监护人以被监护人的财产设定抵押应属无效。 10.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丧失。 11.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无效。 12.其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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