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几种情况 |
释义 | 一、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几种情况 土地征收须要国务院批准的以下几种情况: 1.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2.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征收引起的纠纷应当的解决方式有: 1.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 2.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 3.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三、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什么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注意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注意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以及方式,安置房屋的面积、具体位置等主要条款是否明确; 3.注意是否约定违约责任; 4.注意履行程序是否合法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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